換屋利用重購退稅 省很大
基隆市稅捐局指出,有換屋需求的民眾,不論先賣再買或先買後賣,切記要利用「重購退稅」的節稅管道,為自己增加一筆換屋基金。
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兩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者,如果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就可以在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稅局舉例說明,王太太在九十八年8八,出售土地現值兩百萬元的自用住宅用地,繳納土地增值稅二十萬元,實際取得的售地價款為一八○萬元;她另在去年一月,購買土地現值四百萬元的自用住宅用地,經計算後,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價款為二二○萬元,因此原出售土地所繳納的二十萬元土地增值稅,可以全數申請退還。
該局提醒民眾,重購退稅並無次數的限制,但要注意新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的五年內,都必須作自用住宅使用,不能改變用途、出租、營業或是將戶籍遷出,也不能移轉,即使是夫妻之間的贈與都不可以。否則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